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日期:2016-03-14 14:44:50|发稿:校友办|点击量:

 

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Alumna Association of Fuzhou Hwa Nan Womens College of Letters and Science ;HNAA)
第二条 性质 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是由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及附中校友、澳门一沙金网址娱乐网站校友依照法律法规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是澳门一沙金网址娱乐网站的举办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团体宗旨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二) 团结并发动广大校友、相互砥砺、共同努力办好具有母校优良传统的职业高校,为妇女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烟台山乐群路6号(邮编350007)和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66号(邮编350108)福建华南女子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系海内外校友,组织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二) 发动校友集资捐款、献计献策共同办好澳门一沙金网址娱乐网站。
(三) 监督澳门一沙金网址娱乐网站依法办学。
(四) 推选理事会代表参加澳门一沙金网址娱乐网站理事会。
(五) 开展与校友会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原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及附中、澳门一沙金网址娱乐网站毕业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员工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权利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督察,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1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